中国警事(杨昆龙 通讯员 王月英)为切实保障农村地区交通安全,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队对辖区农村道路加强巡逻。
2021年1月12日17时许,此时正是学生放学高峰期,民警巡逻到姬石乡姬石村十字路口,由于车多人多,民警及时到路口疏导交通。此时,一辆接送幼儿园学生的校车快到路口时突然停车不走,堵塞交通,民警感觉可疑,立即上前查看,经查,驾驶员王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校车为中型普通客车,应具有B1以上驾驶证且应获取驾驶校车资格后,才能驾驶校车。司机王某,明知准驾不符,看到交警,心虚,不敢向前继续行驶。司机自称,今天原校车司机有事,临时替开一次。检查发现,该校车未曾在教育部门及交警大队备案过,且民警到校车内发现,车内所載两个灭火器都超过有效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25分。
交警部门提醒:学校配备校车,驾驶员要具有驾驶校车资格,校车车辆要获取校车标识,车内要有必要的救生装备,并随车配备照管人员,到教育部门备案后,按规定路线行驶。
责编: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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