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事网讯(通讯员:杜树诚)近日,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的秦楼派出所,发生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一名自称是某案件当事人亲属的徐某和当事人母亲来所里签字。在陪同期间,徐某自称也是人民警察,一直从侧面向所里办案民警打听案情。不料被办案民警当场回绝并告知其不得违规违纪打探相关案情,过问案件。并且民警一直察觉这位“徐警官”行为怪异,打探案情被回绝后神色紧张,便向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并没有所谓的徐某。
经过调查,徐某本人自行伪造了“人民警察证”,然后对外称可以“摆平事情”,向当事人索要好处费。 徐某当即对自己的行为承认了错误。“我不应该冒充警察,更不应该骗钱。”徐某说道。目前,当事人被骗钱款已追回,等待徐某的则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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